事故风机是否需要按消防负荷配电?
答复:1.参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2020 年版)第 10.4.1 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第 6.4.1 条的规定,对可能突然大量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由上述规范可知,事故通风并非消防设备,无需按照消防负荷配电。
2.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第 6.0.4条的规定,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此处设置的事故后排风系统,建议按消防负荷配电,如事故后排风系统设置于防护区外,可以按非消防负荷配电,但应确保事故后能正常运行。
以上可知,除了设置在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的事故风机按消防负荷配电外,其他事故风机无需按照消防负荷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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