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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中,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除了通常要检查的内容外,还需要检查哪些方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5 16:07:48点击:2199

信息摘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中,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除了通常要检查的内容外,还需要检查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的规定,当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除了通常要检查的内容外,还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如下:

1、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时应查看下列内容

1)共用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等是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场所是否与整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队伍建立通讯联络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

2、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时应查看下列内容

1)场所是否与其他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场所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当场所所在建筑或者所在区域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可将总平面布局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列为选查内容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1)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2)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已设置的其他设施无法实现功能的

注:现场检查中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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